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阀门不锈钢铸件的化学成分、力学性能、技术要求、试验和检验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在高温、腐蚀环境中使用的承压阀门、法兰、管件等不锈钢铸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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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/T 223(所有部分)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/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(GB/T228—2002,eqv ISO 6892:1998) GB/T 2100 一般用途耐蚀钢铸件(GB/T2100—2002,eqv ISO 11972:1998) GB/T 4334(所有部分)不锈钢腐蚀试验方法 GB/T 5613 铸钢*号表示方法 GB/T 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*分类方法(GB/T5677—1985,neq JCSS G2) GB/T 6414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(GB/T6414—1999,eqv ISO 8062:1994) GB/T 7233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*标准(GB/T7233—1987,neq BS 6208:1982) GB/T 9443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痕迹的评*方法 GB/T 9452 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测定方法 GB/T 11351 铸件重量公差 GB/T 13927 通用阀门压力试验(GB/T13927—1992,neq ISO 5208:1982) GB/T15169 钢熔化焊焊工技能评定期(GB/T15169—2003,ISO/DIS9606-1,IDT) JB4708 钢*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/T7927 阀门铸钢件外观质量要求 ASTMA351/A351M:2000 承压件用奥氏体、奥氏体—铁素体(双相)铸钢件规范
钢应采用电弧炉、感应电炉熔炼或其他二次*炼方法,由铸件**者决定**方法。
3.2 铸件钢种及化学成分3.2.1 铸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表 1 铸件化学成分3.2.2 化学分析
3.2.2.1 熔炼炉次分析
铸件**者每一炉次应作化学成分分析,测定规定的元素含量,分析时,应用同炉浇注的试块。当钻屑取样时,应取自表面下至少 6.5mm 处。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,并报告给需方或其代表。
3.2.2.2 成品分析
成品分析可由需方自行分析,从每一炉、每一批或每个铸件上取其有代表性的样品。
当钻屑取样时,一般应取自表面下至少 6.5mm 处,当铸件厚度小于12mm 时取中心部位。分析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,分析允许偏差应符合 GB/T222 的规定。成品分析允许偏差不能作为铸件出厂的验收依据。
3.2.2.3 仲裁分析
化学分析取样方法按 GB/T222 的规定,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 GB/T223 的规定。
3.3 力学性能铸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。
表 2 铸件软科学性能热处理应符合表 2 的要求,热处理炉应用高温仪表,根据 GB/T9452 的规定有效地控*炉温。
3.5 质量要求3.5.1 铸件尺寸
铸件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样和模型的形状、尺寸和偏差的要求。如果图样未注明尺寸偏差要求则应符合 GB/T6414 相应铸件*度等*的规定;铸件重量公差应符合 GB/T11351 的规定。
3.5.2 铸表面
铸件表面应按 JB/T7927 和订货合同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,应无粘砂、氧化皮、裂纹等表面缺陷。
3.5.3 焊补
3.5.3.1 焊补铸件的焊工应按 GB/T15169 的要求考试合格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,焊接工艺评定应按 JB4708 的要求进行。
3.5.3.2 铸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焊补:
a)图纸或订货合同中规定不允许焊补的缺陷;
b)有蜂窝状气孔者;
c)成品试压渗漏且焊补后无法保证质量者;
d)同一部位的焊补次数不得超过 2 次。
4.1.1 试棒的型式、尺寸、试验方法按 GB/T228 的规定。
4.1.2 任一试棒若发现机械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,应取备用试棒重做试验。
4.1.3 试块应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。
4.1.4 钢的每一熔炼炉次应进行一次拉伸试验,任何炉次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若不符合表 2 的规定,其铸件及试棒可重新热处理,重复试验,但固溶处理不得超过两次。
4.2 壳体试验4.2.1 每个承压铸件都应加工后按 GB/T13927 的规定进行壳体试验。
4.2.2 铸件壳体试验可以在交货前或需方机械加工后进行,但铸件**者应对壳体试验铸件的质量负责。
4.3 晶间腐蚀试验: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晶间腐蚀试验,应按 GB/T4334 规定进行试验。
4.4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探伤应分别按 GB/T5677 和 GB/T7233 规定检验。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渗透探伤检验应按 GB/T9443 规定检验。
4.5 如订货合同中要求作酸洗钝化处理应按双方协商的要求进行。
4.6 铸件**者应向需方同时提供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铸件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证。
4.7 铸件**者应为需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,使其确信铸件符合本标准和合同规定,并提供相应的报告和资料,但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铸件**者正常**。
4.8 需方验收铸件后,若发现有害缺陷的铸件需要退货时,应及时通知铸件**者。
4.9 需方对铸件材质提出异议时,从寄出试验报告之日起,将该样品保存 30 日,铸件**者可在此期间内提出复查要求。
4.10 需方根据试验报告作出拒收决定时,应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通知铸件**者。
承压铸件上应有钢的*号或代号、炉号标志,对于质量小于 20kg 的承压铸件铸字有困难时,经需方同意允许打钢印。